这个“剧本杀”的剧本属于谁

长江日报讯(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钟亚伟)近年,“剧本杀”成为深受年轻群体喜爱的娱乐项目,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这种线下游戏中。“剧本杀”剧本的权利人是不是一定就是著作权登记人?剧本执笔人拥有哪些权利?业界众说纷纭,尚无定论。

长江日报记者2月9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审理了一起关于“剧本杀”的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。法院认为,该“剧本杀”作品是多名玩家参与角色扮演的剧本,参与“剧本杀”创作的人都是作者,即使主创人员私自去登记机关备案,也不影响其他参与人享有著作权。

林甲、张乙、刘丙是武汉某桌游公司合伙人,共同经营一家桌游店,需要大量“剧本杀”作品。2021年3月,林甲、张乙、刘丙、谢丁共同完成了一个剧本的创作,其中谢丁是主笔,林甲、张乙、刘丙共同参与了该作品的多次测试、讨论,并不同程度参与了该作品的修改与完善。

剧本杀”作品完成后,林甲和谢丁于2021年6月签订《剧本版权转让合同》,约定自2021年6月10日开始,以5000元价格将作品除谢丁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林甲,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、电子发表权以及游戏、文学、影视领域的版权等权利。

随后,林甲在网上发布了该“剧本杀”作品的海报,署名作者为林甲,并将该“剧本杀”作品在网络商城公开售卖,每套作品售价2000多元,两个月内卖出20多套。

但是,林甲不知道,谢丁虽然签订了《剧本版权转让合同》,仍以个人名义申请版权登记,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,注明谢丁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。

为此,林甲和谢丁闹得很不愉快,对簿公堂,要求确认剧本的著作权人,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涉案作品系林甲、张乙、刘丙、谢丁的共同作品,谢丁仅为共同作者之一,在其已转让著作财产权份额的情形下,仍将自己登记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与著作权人,明显与事实不符,违反诚实信用,侵害其他共同作者的署名权。但是,在林甲公开售卖作品之前,谢丁将作品登记并存档于登记机关内部,社会公众并不能轻易获取作品,不构成对作品的首次公开,故谢丁的行为不侵害发表权。同时,林甲在海报上没有署谢丁姓名,侵害了谢丁的署名权。

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林甲和桌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,删除宣传海报,发布致歉声明,并支付谢丁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。同时,判决谢丁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,并支付林甲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。

法院表示,此案严格贯彻“实际创作”原则,客观认定真实作者及著作权人,有力地保护了真实作者的合法权益,并通过惩处著作权不法登记行为,积极倡导诚信登记风尚,有效净化了“剧本杀”行业的发展环境,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。(文中姓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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